運輸署周五(5日)公佈,由下周一(8日)起實施新的車輛查冊安排,申請者必須是車主本人、獲車主同意者、或是涉及受車輛直接影響的七類指明情況,例如車輛買賣或保險索償等,但不包括新聞報道。傳媒欲查冊須向運輸署長提出書面申請,署長認為涉重大公眾利益才批准,不設上訴機制。記協批評由署長定義何謂「公眾利益」是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會以合法手法爭取合理採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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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周五召開記者會公佈新的車輛查冊安排。在新措施下,申請者必須是車主本人,或獲車主授權的人士,或受車輛直接影響的七項指明情況,包括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於不適當地方、追討費用∕罰款∕收費和償還涉及個別車輛的貸款、車輛涉及法律程序、安全召回。至於上述以外理由需要查冊,包括傳媒新聞報道時進行查冊,就屬「例外情況」,全部需要向運輸署署長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文件,陳述情況包括如何確保資料不被濫用,若署長認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才會批准申請。申請者更須在獲准後的兩年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資料,讓署方可隨時隨機抽查。
運輸署長:新聞報道非審批主要考慮
李頌恩承認,新措施是根據終審法院早前就蔡玉玲案的判決而作出的改善安排,稱更能保障個人私隱,又稱新聞報道並非署方設立車輛登記冊的主要考慮,但強調措施符合終院判決精神。至於署方會如何定義公眾利益,李頌恩稱無客觀標準,會因應每宗申請個案而定。運輸署新指引又列明,署長若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請會不利國家安全,或威脅公共安全或損害維護公共秩序,將拒絕申請。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製作調查元朗「7.21」襲擊事件的《721誰主真相》期間,向運輸署查冊找出元朗白衣人的車主身份,事後被當局控以「虛假陳述」罪名,2021年被判罪成。她不服控罪上訴至終審法院,去年6月5日獲終院五名大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終院在判詞表明,蔡玉玲沒有作出虛假陳述,原因是她當時在申請表格上填寫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類別不清晰和不明確,的確可適用於真誠的新聞調查,即針對車輛的登記車主跟某罪行有可能關聯,強調言論和新聞自由是受憲法保護。
判詞續稱,考慮到過往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索取資料證明書的數量,而蔡玉玲身為記者,很可能是真誠相信其新聞用途屬「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認為下級法院推斷蔡玉玲作虛假陳述屬實質及嚴重不公。
記協:署長界定「公眾利益」,對傳媒實質干預
記協發表聲明,不滿運輸署查車牌新安排 認為是無視終院確認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記協指,終院五位大法官俱同意把真誠的新聞報道納入有關範疇,是一個建構性的選擇,旨在落實《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載受憲法保護的言論和新聞自由;而判詞亦確認《私隱條例》列明只要資料使用者的業務是新聞活動,並且披露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並且確實合理地相信發布或數據的廣播符合公共利益,則個人資料將不受約束,也代表現行法例已就傳媒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使用有關資料作嚴謹規範。
記協認為,由政務官或技術官僚出任的運輸署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擁有新聞自由的莊嚴承諾。記協認為,只要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記協表示,會就有關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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