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按】「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捲入2019年「8.31灣仔衝突案」,曾在原審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獲撤控,但律政司不滿裁決,前年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原審時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繼續不認罪,另三名同案被告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選擇認罪。周三(9日),陳虹秀與同案3被告獲刑,法庭判處陳虹秀入獄3年9個月,另外3人被判入獄2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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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在抗爭現場是履行職務
2020年9月29號,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暴動罪的表證不成立,並指連非法集結都談不上而當庭釋放,時為我被捕一周年,但仍然等候審訊,數月後,我經法官鍾明新審判裁決時表示反覆睇相關影片而判定控方供詞不可靠,判我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那年以為公義猶存。2025年3月11號,法官鍾明新不但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更依賴影片歪曲了社工守護公義的意義。
判詞指陳虹秀穿著一件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短袖 T 恤,黑色T 恤又成了罪證!話說,我被捕時也是穿上「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的黑色短袖 T 恤,那次是我唯一一次在抗爭現場穿上這黑色版本T 恤。吊詭的是,在我受審時,那個聲稱本來被我襲擊,後來被我阻住辦公的警察作供時曾指看不到我身上的字句,「如果知佢係社工就唔會拉」,也不知是否說漏了嘴,不過是否拉人也不由得一個前線警察決定,卻或多或少反映了警察是明白社工在現場並非參與抗爭。
鍾官指陳虹秀當時攜帶了「豬嘴」,認為因她一早預料到現場有可能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無可否認,陳是早有準備,是要在有危險的抗爭現場逗留,目的是做人道救援工作,不是參與暴動作!
我不是第一次引用社署此信,事實講多少次都是不變的事實。這是社工在抗爭現場的理據。
2019年7月4號社會福利署向全港非政府組織經營青少年服務及/或家庭服務的主管(Head of NGOs Operating Youth Services and/or Family Services)發公函(見附件)要求社工於這個非常時期落區為青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外展服務,提供緊急支援,輔導及支持等逼在眉睫的服務。原文如下:
「In this critical time, some service operators have made special arrangements by deploying staff from their subvented youth service units and/or IFSCs/ISCs to provide outreaching services, urgent assistance, counselling and support, etc. for the young clientele and their families to cater for their imminent service needs.」
2019年8月31日與發出此信只相隔58日,不到兩個月。再者,法官判刑時指3名認罪被告當時是「相對年輕,以及其他背景因素,額外減刑3個月」。陳虹秀是按社署指令到現場是支援年輕人,履行社工職務,不是參與暴動。
社工使命要為協助有需要的人士,也要守護公義
報導中的判詞指陳虹秀「身為一名專業、『守護公義』的社工,都認為警方行為不恰當」,「暗示公義的一方是和警方對峙的集結人士,而她認同示威者的做法。」我實在無法理解為何判詞要扭曲「社工守護公義」的意思,要把在現場的人二元化,彼此對立,事實上,街上人來人往,除了抗爭者,也有不參與抗爭的人。我不明白既然判詞曾提及陳是「身為一名專業」人士,會影響其他人的觀念,又為何漠視社工這專業,必須要把社工「歸邊」,不能把社工的角色公平看待?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五零五章)第十條,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批准及發出的《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第一部份,第1條則開宗明義指「社工的首要使命為協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處理社會問題」(社署發出的信正是回應這一點)。第4條「社工有責任維護人權及促進社會公義」。
早有準備是要做人道救援工作,不是參與暴動
判詞指陳虹秀案發時是「有準備而前往現場……頸掛『豬嘴』」,這是要做人道救援工作,是履行「協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處理社會問題」的使命,當然要保護好自己,以免遇事時反而要其他人救援,正如消防員入火場不會赤裸而入!要花字數回應這觀點,實在感到無謂。
又指「手持一支咪,揹着一部戶外擴音器,其袋內有另一支咪和無線收音咪」佐證為參與暴動而備,這是毫無關聯的證據!
據報,「官亦逐一分析陳叫喊的內容,指她向曾警方稱『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你哋今日嘅行動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畀市民撤離』、『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法官指,當時警方防線停頓、沒推進,現場顯然沒有『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即使在個別推進時段中,警員偶然有快步前進,『整體來說,警方的推進方式和速度,絕對說不上是甚麼大追捕或大追殺』,而陳一直跟着警方防線前進,必然清楚這一點。」
到底,鍾官從哪來的自信,憑何依據,如置身現場去推測現場情況,否定陳當時的判斷?任何人就算置身現場,也不能斷言能掌握不同角落的情況,何妨她只是看影片。陳選擇不自辯其依據是為了阻止再有不義拘捕發生,我也在此點到即止。
在抗爭場域內喊話是因為現場往往除了抗爭者,也有途人、遊客(我本人就支持過不少遊客),警察看不見,而警方的資訊有時會不全,也不見得會去檢視,所以才會出現向無人地帶(深水埗)發催淚彈(2019.08.07香港01報導)。
記得於2019年7月14日在元朗,有一個途人突然胸口發痛,有救護員檢查後發現是氣胸需要將針管或引流管置入胸腔讓氣體排出,當時就絕不能有催淚彈侵害,我便以咪向現場所有人包括警察及抗爭者喊話,無論如何都要先讓傷者安全被救護車送走。這是人命攸關。
事實上,陳虹秀其中一次經歷是曾有警方在沒有看清現場情況下就向銅鑼灣SOGO馬路位置發射催淚彈,當她上前協助不適市民時,卻被防暴警察用警棍打及噴射胡椒噴劑。現場需要用咪的情況有輕有重,但肯定不是為了鼓勵抗爭者。所喊的內容不是信口雌黃,而是相信警察作為公職人員,會依照警察通例執行職務。喊出的內容是要向警方描述現場情況,防止他們因誤會或資訊不全而用錯武力。這是人命攸關。
同時,社工在現場也是為了監察警權。
監察警權也是守護公義
陳虹秀是陣地社工,其持守原則是中立!包括不叫口號、不唱歌、不傳物資。留在現場除了做人道救援工作,也要監察警權。這些原則自陣地社工成立開始就有,我曾於2019年11月5號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公開說明。
鍾官所指的「示威者仍與警方對峙、作出暴力行為」,是把抗爭者的武力說成與警察的武力對等,這說法才是「非反映事實」,更藉此推論陳多次要求警方保持克制、冷靜,說「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你係唔需要開槍嘅」、「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都是沒有理據的。然而,鍾官理應知道,警察是需要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及《程序手冊》為依歸,社工在現場向警察喊話是提醒警察必須依法、是有責任使用最低武力。加上,警方一直不肯公開相關內容,不但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更逃避了被公眾監察的現實,跟他們當時在抗爭現場不肯展示委任證的行徑如出一轍。
每一個香港人都有權監察警方所用武力是否恰當,有沒有濫用權力,而社工監察警權何罪之有?
根據上述判詞已說明,陳當時所見的現場是有正在撤離的途人,所以才喊出「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等內容。鍾官卻形容陳的喊話內容是對警察「指控」及「沒有基礎及具挑釁性」,又重覆以「暗示」二字指控陳的當時語氣、聲調和聲量及說話內容,是「表達對警方的不滿,指控及暗示他們的行動不合理」。
為何法官會用誅心論作判刑理由?
總結
社工守護公義不是空談,是在非常時期(critical time)把自己的安全置之度外,為了能在抗爭現場協助有需要的人,不論其身份也會予以支援。陳虹秀罪成,是不義,判刑3 年9個月,就是荒謬,就是禁不住的淚水印記,就是她用自由為香港社工記下了這段不義的歷史。
作者:許麗明
前社工/陣地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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