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時代|23條附例不足48小時刊憲生效 6大國安禁地曝光  虛假證供罪具域外效力

香港《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例由提出到討論、不足48小時就正式刊憲並即時生效。附例劃出港九6大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履職場所為「禁地」,當中包括銅鑼灣道148號國安公署臨時總部。附例亦列出「沒遵從法律文書罪」等罪,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7年。「虛假證供」罪並具域外效力。附例列明特區政府須為公署履行港區《國安法》職務提供保障,包括公署人員有出入境優先權;任何文件「看來是」公署製作或發出的人員身份證明等文件,一經交出可接納為證據。附例亦將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或其人員執行港區《國安法》職務列為罪行,可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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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13日)刊憲生效的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禁地令」列出6個「禁地」,當中包括天后銅鑼道148號「銅鑼灣維景酒店」的公署臨時總部;前身為「北角城市花園酒店」的城市花園道9號、紅磡暢通道1號「紅磡維景酒店」、西環干諾道西152號「港島太平洋酒店」亦列禁。禁地令亦列出特區政府數年前批出、用以興建公署未來總部及附屬設施的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地盤以及海帆道一帶等2個範圍。保安局局長長鄧炳強周一(12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指出,禁地的用意是防止間諜或有人到公署辦公地方搗亂。

《23條》:意圖危害國安者入禁地可囚20年

《23條》條文顯示,禁地進行所指「間諜行為」,包括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安而作出「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以及致使無人工具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等,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0年。

規例指出,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受公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9條監督指導。規例列明公署處理包括分裂國家等危害國安案件時,特區政府須為公署提供所需和合理的支持和保障。規例特別羅列,特區政府為公署履行港區《國安法》職務提供的保障,包括向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提供出入境優先權、讓公署的人員及運輸工具進入該部門等。條文又提到,如果任何文件看來是公署製作或發出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則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該文件一經交出,即可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需再作證明。

《明報》引述政府消息人士:突訂23條附例非關黎智英案及長和賣港口

規例亦列出「沒遵從法律文書」罪;「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證供、資料」罪;「披露公署採取措施或進行偵查」罪及「偽造國安公署文件」罪等,可罰款50萬及監禁7年。值得注意的是,「虛假證供」罪具有「域外效力」,任何人在特區外作為,而該作為在特區構成所訂罪行,即屬犯罪。至於「偽造國安公署文件」罪則不屬於公署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範疇,而是屬於更廣泛的公署履行港區《國安法》職務的範疇。

該部份亦列明,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罪或蓄意抗拒或妨礙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罪,可罰款20萬及監禁3年。

政府消息人士向《明報》表示,港府突然訂立23條附例,並非和黎智英案以及長和集團計劃出售巴拿馬運河港口有關,強調並非針對個別案件或事件,形容「只是猜想」,稱要未雨綢繆讓國安公署有需要時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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