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速生效的《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例列明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分布港九六個地方為「禁地」後,有香港記者據報在禁地之一、公署未來總部(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地盤)附近行人路拍攝公署地盤,被多名警員制止,要求記者刪走所有地盤影片及照片。另一名香港記者同日亦被警員阻止拍攝公署現時臨時總部(銅鑼灣維景酒店)。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促請保安局釐清,質問若禁地失火記者可否如常採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引用23條指,「警務人員係可以為咗國家安全原因,喺禁地係可以叫人離開。」特區政府周四(15日)亦引用23條稱,「指明人員」可命令任何人不得接近、查察禁地,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的人離開。「所有人均應遵守警員和禁地守衞命令,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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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當時站在行人路上。」香港英文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報道,事發周三(14日)即附例生效後翌日。香港記者Benjamin(化名)與另外3名同事抵達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地盤僅兩分鐘,就有4、5名警員朝他們跑來,指示他們不能拍照或錄影,要求記者刪走所有相關相片及照片,記者在警員監督下刪走所有地盤相片影片,警員亦記下他們記者證的資料。Benjamin表示,警員被他和同事問到能否在對面街拍攝以及市民是否可用手機拍照或錄影時表示:「該地點一律不得拍攝。」
另一名記者Ethan(化名)周三拍攝公署臨時總部、銅鑼灣維景酒店亦被警方阻止,警員告訴他不要拍攝出入總部的車輛和人員:「一名警員步向警車,問我是哪一間傳媒的,並記下我的記者證資料。」
而Benjamin和同事拍攝未來公署總部地盤受阻後,在另一禁地、紅磡暢通道1號「紅磡維景酒店」外拍攝。他發現現場附近泊有3、4架警車,有警員及保安在場巡邏。他在對面街進行拍攝期間,一名保安很快走過來,向他說:「這裏比較敏感,你影一兩張就走吧。」
23條訂明,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透過個人或無人工具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2 年。HKFP表示已聯絡警方查詢記者可否在公眾地方拍攝禁區。
23條亦訂明,意圖危害國安者作出「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等間諜行為,一經定罪,可判監20年。
立會即日完成審議 支持加入附例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回應《集誌社》查詢時表示,法例本意是禁止「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查察」。警員的要求或超越修訂附屬法例後的違禁行為範圍。她認為,保安局有責任釐清,到底是警方認為,是否任何新聞拍攝,均屬危害國安,抑或有個別警員逾矩。她舉例指,若「禁地」日後發生火災,甚至地盤興建期間,如被揭發涉及偷工減料等問題,而不涉及國安公署工作,記者是否可以如常採訪,當中是否存有可以辯解空間。
已經刊憲生效的23條附例周四(15日)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由去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原班人馬再度審議23條附例,即由建制派「班長」廖長江擔任委員會主席。委員會開了五小時會議後完成審議工作,廖長江周五(16日)將會向內會口頭匯報,表示支持加入附例。
鄧炳強在會後被問到有傳媒到禁地拍攝被警告是否意味報道用途不可作例外時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45條講得好清楚,警務人員係可以為咗國家安全原因,喺禁地係可以叫人離開。」他重申他在會上所講:「普通市民行過打卡影相,我睇唔到有問題,因為無任何意圖。」但如是長期在禁地門外拍攝人員出入、長期以長鏡頭拍攝公署窗門,或會令人質疑。「喺咁嘅情況底下,我哋警務人員就必需根據法例、根據國家安全情況同埋當時現場判斷,嚟到決定係咪要邀請嗰啲人離開。」
他亦在會上就有議員擔心市民會誤闖禁地時指出,禁地與一般公眾地方有牆分隔,相信不會行錯。律政司長林定國則指,指明人員會在禁地巡查,若當人員提點市民離開而市民依從,相信無任何理由需要擔心。
特區政府周四統一回覆查詢時引用23條第45條,「指明人員」可命令任何人不得接近、查察禁地,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的人離開。「所有人均應遵守警員和禁地守衞命令,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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