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直擊・反對中國超級大使館|第二名港人集會被控 不認罪續保釋尋法援 官警告:「難獲免費法律服務」

倫敦上月有大型集會,反對中國興建超級大使館,24 歲港男義務急救員被起訴未有遵從警方就公眾集會施加的限制一罪。案件周一(2 日)在西敏裁判法院提堂,張姓被告正申請法律援助,由當值律師代表,答辯稱不認罪,獲准無條件保釋,排期 10 月 2 日審訊。法官警告,他「不太可能(unlikely)會就此項控罪獲得免費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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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下午十二時半開庭,報稱是學生的被告居於英國威爾斯城鎮 Pontypridd,在朋友陪同下,戴着鴨舌帽和口罩提早抵達法院,並諮詢當值律師。其後,他端坐犯人欄,身穿深藍色外套出庭應訊。法庭書記先確認其名稱、出生日期和住址,並讀出控罪。控罪指,被告於 5 月 3 日在塔村倫敦自治市,未有遵從警方就公眾集會施加的限制,涉嫌違反英國《1986 年公共秩序法》第 14(5)條。

他起身答辯,表明不認罪。當值律師則向法庭指,被告正申請法律援助,正式審訊時亦需要通曉廣東話的翻譯員。區域法院法官 Louisa Joanna Ciecióra 批准被告無條件保釋前,提高聲調警告他尋求代表律師是被告的責任,而他「不太可能(unlikely)會就此項控罪獲得免費法律服務」。她亦稱,不出席審訊可致干犯其他罪行,審訊亦可在被告缺席下繼續進行,他回應稱「我明白」。案件排期於 10 月 2 日下午在倫敦金融城裁判法院審訊(City of London Magistrates’ Court),控方代表為高級皇家檢控官 Eka Kalunta-ike。

翻查英國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Authority)指引,除入息審查的要求外,只有在代表被告「合符司法公正(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法援才會獲批。一般來説,申請人若被定罪的後果有多嚴重是主要考慮因素。該指引涵蓋不同衡量標準,申請人須證明自己符合至少其中一項,包括定罪後會否被剝奪人身自由、失去生計或聲譽嚴重受損等。例如在失去人身自由一項,指引列出部分後果嚴重的公共秩序罪行,如暴動、毆鬥等。

這是反對中國超級大使抗議集會浪潮今年二爆發以來,第二名港人被起訴違反《1986年公共秩序法》。另一名 25 歲林姓被告早前因參與該場首次集會,被控阻差辦公和違反公共秩序共兩罪,案件同樣排期於 10 月審訊。

英國《1986 年公共秩序法》第 14 條針對「靜態集會(assembly)」施加條件,這些條件因應警方認為遊行可能導致嚴重公共秩序干擾、嚴重的財產損壞,或使當地社群人士感到恐懼、恐慌或騷擾有所不同,如地點和範圍限制、持續時間限制,以及參與人數限制,違者可能被逮捕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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