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初選案周四(30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頒下裁決,16名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只有劉偉聰及李予信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隨即提出上訴;另外14人,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需繼續還押等候判刑。法官陳慶偉指,劉偉聰、李予信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外出,警署報到次數減至每月一次,案件的求情日期定於6月25日開始,求情陳詞不可多於20頁,需於14天內呈交法庭。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在沒有陪審團下,於去年12月4日審結,歷時118日,大部份被告被收押3年多。根據法官頒下的343頁判詞,指「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是不可能達成的訴求,又指香港大學前法律學者戴耀廷提出的「攬炒十步曲」並非辯方所形容般空洞,即使行政長官不解散立法會,如果民主派取得多數議席也可以否決任何臨時撥款申請,意味着任何新政策都受到嚴重阻礙。判詞並套用戴耀廷在文章的說法,指情況將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這種行為已被視為非法,因其目的就是要癱瘓政府運作,逼使行政長官滿足他們的政治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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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推翻「非法手段」需涉及武力
對於辯方爭議的「非法手段」,在《港版國安法》下沒清晰定義,以及「非法手段」必須涉及武力。法官在判詞中卻指出,在詮釋相關條文,以及考慮中國人大5.28決定後,認為「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不限於刑事行為,若只將《港版國安法》相關條文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是荒謬和不合理的,亦有違立法原意。
在「非法手段」的爭議上,法官認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當局回應五大訴求,本身已違反《基本法》第73條、第104條規定,條文規定立法會成員需履行通過財政預算的職權,以及擁護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於辯方爭議部份被告是因為誤信戴耀廷,以及認為涉案手法為「合法」時,法官則指,條文中的「非法」一詞明顯形容犯罪行為,而非犯罪意圖,因此控方無需提出證明各被告當時已知涉案手段為非法,否則被告便能以法律無知作為辯解。
至於辯方認為,部份被告指民主派要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35個議席以上是不太可能成功時,判詞認為只要具備所有控罪元素,即使有關罪行在客觀上不可能成功,也不能成為被告的抗辯理由。
劉偉聰脫罪理據:不肯定有否簽署《墨落無悔》
判詞就劉偉聰被判無罪的理據在於其名字雖然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書內,也有提名表格,但不肯定他有否授權其他人或自行簽署;而他在競選期間於Facebook、初選論壇沒有主張否決預算案,也不能肯定劉是否同意辯論筆記的內容,所以不能得出結論,劉偉聰在《港版國安法》前後同意謀劃、有意圖顛覆,因而裁定罪名不成立。
李予信脫罪理據:沒提否決預算案、無參與簽《墨落無悔》討論
另一被告李予信,法官在判詞中指其沒參與、也不知情公民黨記者會前的內部籌備會議,對公民黨內部討論應否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毫不知情,直至6月13日後才成為公民黨參選人,在擺街站時也不如鄭達鴻般有提及否決預算案,因而判處李予信罪名不成。
李家超、鄧炳強、李桂華回應47人案
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回應裁決,指法庭確定案件發生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旨在破壞、摧毀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確立的政治制度和架構;又指案件共47人被起訴,除二人被裁定證據不足外,其餘人全部被定罪,顯示犯罪計劃的規模和嚴重性,律政司已向法庭表明上訴意向。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涉案人士的目的為「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以及一切有關公共開支提出的議案,強逼特首解散立法會,最終目的就是強逼特首辭職。他指案中被告的做法目 的是為癱瘓政府,令香港政局不穩、出現憲制危機,令社會經濟民生受到災難性破壞,強調任何想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都必定難逃法網。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回應法庭裁決稱,雖然有兩名被告暫時脫罪,但從判詞中可見事態嚴重,每名被告都有串謀犯罪的企圖,並扮演不同角色,雖然他們參與程度有所不同,但全部人都是目無法紀,以身試法。被問到法庭向兩名被判無罪的被告施加保釋條件,做法是否有違公道,李桂華指,律政司是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提出上訴,做法是受法律容許。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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