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抗議「831太子站事件」,被告為29歲女子龐麗瑩,被控向警員背部投擲壓扁的汽水罐和藏有鐳射筆,事隔3年才被起訴「襲警」和「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裁判官施祖堯周一(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被告聽到裁決結果時,失聲痛哭。辯方律師求情指,女被告目前懷有7個月身孕,預產期為2023年1月,案發至今已延誤了2年9個月,被告沒有再參與任何社會運動,奉公守法,重犯機會微。裁判官先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控方指,被告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張廣銘(編號:8609),當晚有大批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而張警護送另一名男子離開現場,兩度感受到背部遭硬物擊中,其後目睹被告向另一名警員投擲一個壓扁的汽水罐,於是把龐女制服並拘捕,在其背囊搜出一支鐳射筆,另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被告否認控罪,親自作供時表示,當晚相約朋友到旺角酒吧消遣,在太子站會合,其間旺角警署外發生混亂情況,她的朋友隨即衝入人群察看,而自己突然被一個盾牌撞出馬路,又遭到噴射胡椒噴霧,之後有10多名警察包圍她,踩她的手腳,又感到頭部被硬物扑中,十分疼痛。被告解釋,攜帶防毒面罩是為了防避催淚彈和胡椒噴霧以防萬一,戴口罩是不想容貌被拍下,手袖用來防曬。
裁判官施祖堯接納所有警員證供,反質疑被告供詞不合理、自相矛盾,指被告投擲汽水罐已構成襲擊,裁定被告「襲警」罪成;另「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除了一支3B級別的鐳射筆外,被告背囊還有防毒面罩、護目鏡、3對手袖和頭套,可用來掩飾身份;被告攜帶鐳射筆出現案發現場,若然解說鐳射筆來照射死物或引起別人注意是毫無意義,唯一合理推斷是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以阻礙警察執行任務,故另一罪也成立。
辯方隨即求情指被告與前夫育有一名7歲女兒,目前與男友同居,現懷有7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1月,現職侍應,冀法庭索取背景報告以考慮包括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控方則提出反對,認為案件涉及鐳射筆一罪以《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起訴,屬於「例外罪行」,訂明法庭不可就定罪判處緩刑。
WKCC197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