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我在WhatsApp群組跟進事情發展如是說:「今次修例草案有別於以往由民主派掀起的反對聲音和行動,實質建制及商界對草案的憂慮更甚於泛民,因此請求政府考慮從移交法案中剔除『十項八項』涉及的商業罪行,而政府為求通過法案竟然真的將可導致移交罪犯的九項商業罪行剔除,令一貫依規辦事、原則為本的政府形象徹底瓦解,變相令《移交法例》可以針對特定人士而作出『妥協』。
至於修例草案本身,政府及其宣傳者力勸香港社會對大陸法庭及蒐證要有信心,又指香港法庭會在執行《移交法例》中把關,『絕不會』出現港人為之憂心的局面。然而,此舉實有誤導之嫌,因此港人必須清楚特首和法庭於《送中條例》的角色並留意可移送被檢控對象的兩項條件︰
(一)要視乎行政長官有否收到來自他國的引渡請求,以及審視引渡請求的相關文件是否由符合相關法例所涵括的機關所提出交;
(二)要查核表面證供是否與案件相關。但是,表面證供與審理程序實乃毫無關連,而表面證供一旦呈上,可能僅是一紙違例的『銀行資金調動證明書』,被檢控對象便在無申辯的情況下被移送至大陸,而任何上訴程序全都歸大陸法所管,與香港普通法再無關係,檢控性質可以分分鐘變幻無窮,例如由商業罪行的金錢糾紛轉為控告刑事法的欺詐,令被檢控對象無從脫身,更無法對外求助,『王全璋、孟宏偉』等人審訊至今毫無音訊的情況正是國內法制黑暗的體現。
全然不得人心的《逃犯條例》似乎難找下台階,儘管有建議把法案中移送被檢控對象的條件收窄,例如在只有涉及謀殺等重大罪行或有政黨背景的貪污案才可行使該條例,可弊端還是明顯存在的。香港荒謬事日日新鮮,事情的發展持續生變。維權人士在中國受打壓被捕且受盡酷刑的事屢見不鮮,若條例通過,香港的下場只會更不堪,最終一敗塗地。不過,無論走向如何,還請有心人於6月9日積極參與遊行抗惡法!」
(《這個金融機構高管是這樣煉成的》之一百三十六,待續)
吳明德博士
資深銀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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